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河道是洪水宣泄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但是实际生活中,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比较普遍,特别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搞建设,严重影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加重了防洪紧张局势,也影响了自身安全。武汉市长江河道内建设的外滩花园就是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这样的案例发生。《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此类活动也有规定。要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加强《水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此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严肃执法,对行洪障碍物坚决予以清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