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业节约用水、提高农业节水效率的规定。

  一、农业是我国最大的用水行业。1949年我国农业用水量约为1001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量的97.1%。到2000年,该比例相对下降,但农业用水的绝对数仍然大大超过工业和生活用水量。现有蓄水工程普遍存在老化失修、漏水严重。据统计,全国8万多座水库,有1/3存在不同程度病险漏水问题。许多灌区只修了干渠和支渠,而且漏水严重,支渠以下的渠系修建不全,有的配套率不到20%。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率只有0.43,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左右;单方水的粮食生产能力只有0.85公斤左右,远低于2公斤以上的世界水平,大水漫灌方式普遍存在,一亩地平均用水约500立方米。每年干旱面积达4亿亩,缺水300亿立方米。因此,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发展节水农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制定促进节水的政策,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把推广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的措施来抓,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努力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

  二、近年来,国家投巨额资金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对水库和渠道进渗衬砌和利用管道输水以减少蓄水、输水过程中的渗漏和蒸发损失,提高输水效率。发展节水灌溉技术,把浇地变为浇作物可以大幅度节约田间灌溉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与大水漫灌相比,采用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可节水20%-30%左右,喷灌可节水50%,微灌可节水60%-70%。这次《水法》修订正是总结近年来各地改进节水灌溉方式和发展节水技术的成功经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如通过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把全国农业用水的平均利用系数提高0.1,每年即可节约约400亿立方米农业用水。这样既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又可以扩大灌溉面积和提高灌溉保证率以及为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生态用水提供更多的水资源,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