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水法》第36条的修订。原《水法》第36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本条作了如下修订:一是将原《水法》第36条中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修改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删去了原《水法》第36条中的“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三是将“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二、对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本条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这类水事纠纷属于民事性质的纠纷,它既受水法调整,也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根据本条规定,这类水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解决:

  1.纠纷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这类水事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先进行协商,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稳定事态,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水事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只起到主持调解的作用。

  3.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权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最终手段和方式。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关于这类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和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解决,都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发生这类水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必经过协商和调解程序。由于因调解不成而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被告应是当事的一方,而不是调处水事纠纷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激化,扩大事态,并制止违法行为,本条同时作出禁止性规定,即在水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包括水的现状和引发水事纠纷的其他现状,从而保障对水事纠纷的合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