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释义】 本条是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

  一、本条分3款,第1款规定了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2款规定了用水定额的制定机关和审核程序;第3款规定了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机关和制定依据。

  二、总量控制是水资源管理的宏观控制指标,是指各流域、省(自治区、市)、市、县(区、旗)、各部门、各企业、各用水户的可使用的水资源量,也就是水权的初始分配。总量控制这个控制指标,要根据全国、各流域、各省(自治区、市)、各市和各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在摸清全国可利用水资源量、各流域、省、市、县可利用水资源量和各行各业、各用水户的用水定额以及现状用水量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各地、各行业、用水户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的基础。定额涉及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各行各业、各种单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用量。有了这两个指标的约束,各地区、各行业、各用水户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了自己的用水指标,再加上实行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收费制度,就可以在全社会层层建立一种节水激励制度,就能层层落实节水责任。节水和每个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和节水型社会才能建立,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用水定额涉及各行各业,工作量浩大,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以行业为单位,制定省级行政区域各行业的用水定额。同时,定额的成果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水量分配方案供一个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是随着每年降雨量的不同而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为了使总量控制这个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本条第3款还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以使本行政区域各行各业的用水不突破各个行业用水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