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同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与国际条约关系的规定。

  一、所谓国际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根据这一定义,条约是国家之间订立的书面协定。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国际条约的缔约方已不仅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条约的缔约方,同时,订立国际条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可以说,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并以国际法为准的关于确立、变更或者终止它们之间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作为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相互交往最普遍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名称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名称为“条约”的才是条约,其他名称不是条约但符合条约定义的国际书面协议也是条约。根据国际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以及宪章、盟约、换文、宣言、规约等等。

  二、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者改变该条约的某些条款在该国适用上的法律效果。条约的保留也是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同时缔结条约的国家的内政也不能干涉。由于国际条约规范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其规定不一定都符合所有缔约国国内的情况,所以允许国际条约和缔约国的法律存在不一致规定的情况。也就是说,允许任何国家对其缔结或参加的任何一个国际条约提出保留。国家对条约提出保留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

  三、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原则,承担国际条约义务应当优于我国国内法的义务,这是我国尊重和强调国际条约义务的体现,也是进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需要;但同时也应当对有损我国国家主权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保留声明。因此,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相同的,则应当适用这些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如果加入该国际公约时,我国有声明保留的条款的,则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的规定在我国不适用。本条就是按照这一原则作出的规定。

  四、本条对本法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关系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声明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