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一、海域使用登记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海域用途、面积、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期限、批准文号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为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对如何进行登记,海域使用管理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目前登记工作,仍暂时按照国家海洋局1997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登记。主要登记程序如下:(一)县级政府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登记通知或公告,说明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二)海域使用者提出申请,填写海域使用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文书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使用海域的项目批准文件、使用海域的总平面图和其他相关资料等;(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测;(四)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海域使用统计制度,是国家对海域面积、分布、使用状况和权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数据、资料的制度。海域使用统计的首要任务是掌握海域的自然属性、利用现状和变化情况,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海域及其利用的各种数据信息,更新完善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为国家制定海域使用政策和海洋功能区划提供依据,为监督、管理海域资源、资产服务。海域使用统计是一项十分严肃、科学的工作,是国家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上报有关数据,并随着实际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统计数据应当依法定期公布,为海域利用和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