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国和沿海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组织主体及两者相互关系的规定。

  一、编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目的在于揭示各个具体海域的客观自然属性及社会功能价值,适合的开发利用方向,为科学、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海域及其资源与环境,创造可靠的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的基本含义,概括而言即是:根据海域(在海岸带区域有时还应包括必要的陆域)的地理区位、地理条件、自然资源与环境等自然属性,并适当兼顾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划定、划分的具有特定主导(或优势)功能,有利于海域资源与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并能充分发挥海域最佳效能的工作。

  不论简单海域,还是复杂海域,就其自然面貌,它们与陆地相比都大为不同。一层厚度不一的海水,使得水体之中、之下的海底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完全隐蔽起来。除了一望无际、起伏不平的海面外,其他我们很难再看到别的什么。在任何一个海域之中、之下,其环境特性、资源状况和社会功能价值,我们无法直观了解并进行判断。具体到海域使用管理,也将无法开展管理活动。通过反复调研,最终选择了海洋功能区划作为管理海域使用的科学基础和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的性质使之能够为海洋开发与保护正确选定海域,提供客观的标准和依据。

  二、20世纪90年代初期,海洋功能区划被纳入海洋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责后,国务院便将此工作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再次肯定了这项分工。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将海洋功能区划作为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的重要基础工作,确定了其法律地位。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无论其涵盖的地理区域属于何种范围,其编制工作必须遵守两个“会同”的原则:一是“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二是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所以强调编制的会同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在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工作是充分搜集、整理以往的海域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科研和开发利用现状资料与成果,以及海域其他区划、规划和毗邻陆域的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向、生产布局等资料。只有背景资料全面、翔实,才有可能通过分析研究建立起科学的海洋功能区类型和指标体系,进而合理地划分出海洋功能区。我国虽然建设有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汇集了全国各类的海洋信息。但鉴于各种客观的原因,仍然有大量的海洋资源、环境资料分散在各有关海洋部门、单位和沿海各级地方机构里,尤其是海洋行业的专题区划、规划和沿海地方的实际海洋开发利用的信息,更是难以集中。只有采取共同组织和合作,这一困难才能得以解决。其二,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为了宏观指导海域的开发活动。海域内的空间及其资源的开发利用,基本上都是由涉海有关行业、部门和地区组织实施的,比如海洋矿产的开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港口资源开发由交通部门负责: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等。设想,如果没有他们的参加,不仅无法编制出切合实际的海洋功能区划,而且也无法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实施。其三,海域的功能单元及其社会价值,虽然是有其客观的决定性,是严格依据其自然属性第一为原则划定的,有其科学的、优先选择的唯一性,但是人的认识并不是万能的,不论基础条件多么好,总是还存在没有掌握到的信息。特别是对于海洋这一复杂的自然地理体,与陆地相比,我们还有许多未知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要实现正确选择“最适合、最有效率、最具优势的开发利用方向和内容的主导功能”,仅靠已拥有的局部方面的知识和实践是不够的。可行的做法应为:由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专家共同工作,深入地,从不同方面讨论、协商,充分统一认识后得出的海域功能定位,才能弥补认识的某些局限性,才能统一大家的思想,才能协调大家的行动。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所以在第10条第1款作了上述规定。

  三、本条第2款规定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编制沿海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的级别。只有县级以上的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才有编制的职责。亦即沿海省、地级市和县三个层次。县以下的乡镇不必编制海洋功能区划。作此规定的根据是: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已能满足乡镇用海管理的需要,无需单独再行编制;乡镇毗邻海域的范围,一般都比较狭小,难以展开区划工作,存在客观的局限性。第二,编制沿海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的依据。沿海地方三级政府在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不能在方向上发生违背,只能因地制宜的予以细化。第三,编制沿海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的程序和组织办法,亦如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