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以下五种情况:

  1.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构成犯罪的。

  2.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结伙斗殴构成犯罪的。

  3.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抢夺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

  4.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损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

  5.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以上行为之一,并且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一)《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构成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须具备以下要件: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有关部门对水事纠纷进行处理的公务活动。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为依法对水事纠纷进行处理的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为的内容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行为人必须在上述人员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时实施阻碍行为,且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2.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即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刑法》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此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须具备以下要件: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文字、图画、演说等方式煽动群众以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2.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即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三)《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须具备以下要件: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纠集多人强行进入、围攻处理水事纠纷的国家机关,致使水事纠纷的处理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即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四)《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此抢夺罪须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上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2.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即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须具备以下要件: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不限于从物力上改变或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使财物丧失或减少其原本效用的一切行为;2.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六)《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此非法拘禁罪须具备以下要件: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作为本罪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即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很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三、对上述五种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七项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或者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四项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二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