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39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河道内的砂石,是建筑材料的重要来源,在河道内开采砂石,不仅可以提供建设所需的材料,而且如果管理得好,还可以起到疏浚、整治河道、航道的作用。但是,一旦在河道内乱采滥挖,不加以控制,就会对堤坝、河道和防洪设施等水工程造成破坏,危及防洪抗洪和通航安全。因此,本法规定对在河道内采砂要实行采砂许可制度。鉴于近年来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专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范了长江河道的采砂行为。本法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对于更加具体的规定,本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对于违反本法第39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本法也授权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