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一、海洋功能区划包含着丰富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社会要素和沿海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资料信息。在早期,海洋自然条件的调查、监测,沿海国家都是纳入密级管理的,一般不向外公开,其原因主要在于,海上的武装力量活动,都要依赖海洋环境资料的保证。正是海洋资料与军事的紧密联系,所以沿海国家都把海洋自然条件的资料信息作为密级数据管理,不予公开。我国海洋功能区划除了确定了其开发利用的功能外,还确定了海洋军事利用功能,内容包含有不能公开的秘密的信息。

  二、自然与社会的事物,其存在和运动都是一定要遵循对立统一的矛盾法则。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的性质和任务,限于海洋资源的社会价值关系到国家安全,而不能无条件公开的社会性外,还有其需要予以公布的社会性。海洋功能区划之所以“应当向社会公布”,原因有四:第一,便于申请使用海域的部门、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已有的海域使用情况,避免重复或交叉申请某一海域。如果海域使用者不了解当时海域的使用情况,就有可能发生申请已被别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了的海域,造成海域使用申报者的盲目性;第二,有利于海域使用者主动、积极地与邻近和毗连海域已有开发利用产业的协调。由于海水是流动的统一体,海洋生物也有其一致性,海底沉积物也在海水运动的控制下迁移,或悬浮或沉降于海底,如此便决定了毗连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必将产生密切的关联性。尽管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海域的复合与交叉,但其作用、影响却是不可消除的。正是这一规律性,客观上要求开发内容的协调性。例如沿海排污区,其邻近海域不能再划为养殖区、旅游区和盐田区,只能视情况划为港口区、锚地、航道等功能使用区。海域开发业主这种主动的协调配合作用,只能在了解海洋功能区划的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判断。假如海洋功能区成果不向社会公布,就难达这种目的;第三,有利于海区生产力布局的发展。海洋功能区划的公布,将有助于海洋开发利用单位对海区生产布局的超前性和兼容性的选择,有利于海洋经济的区域布局;第四,海洋功能区划的公布能够为海洋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评估、环境质量评价等提供必须的基础保证。不论海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是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评价的内容都要依靠该海域的环境和资源资料,如果海洋功能区划不向社会公布,完成这些论证工作是困难的,其论证结论也不一定是可靠、可行的。

  三、海洋功能区划既有向社会公布的必要性,也有保守国家机密的必须性。如何在实践中将其妥善处理,确有一定的难度,经反复研究,最后选定本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在公布的海洋功能区划报告和图件及相关资料中,都要把“军事区”删掉,但也不能使海区中呈现出功能区的空白来,为解决这样的漏洞,拟把军事区都标为“特殊功能区”, 如此标识不会发生特定指向性问题,因为特殊功能区是海洋功能五大类型之一,它包括有:科学研究试验区、倾废区、排污区、泄洪区等,军事区只是这五个子类中的一个,所以就不会因标识出特殊功能区而发生指向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