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对海域用途管制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利用海域,各级政府负责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功能区划要综合考虑海洋的自然属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和改进海洋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保障海上的交通安全和保障国防安全。海域使用申请人的使用申请被批准的前提就是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因此,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海域,不能擅自改变海域的用途。否则,将按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的过程中,确实需要改变海域用途的,需经过法定的程序。首先改变后的用途仍然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比如原来用于养殖海带的海域改为养殖珍珠或对虾,可以认为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二是必须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原来用于养殖海带的海域改为采挖海砂,就难以认定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即使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改变海域用途,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也不会批准。三是经批准改变的海域用途如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还要相应调整海域使用金及办理海域用途变更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