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决海域使用权纠纷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的规定,海域使用人之间因海域使用权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解决:

  第一种方式,海域使用人之间因使用海域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种方式,海域使用人之间因使用海域发生纠纷时,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鉴于海域使用权由政府审批并进行登记造册,作为海域使用的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权的确权方面具有权威性,因此本条规定海域使用人之间因海域使用权发生纠纷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三种方式,海域使用人之间因使用海域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权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最终手段和方式。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也不愿意进行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没有解决纠纷的,也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海域使用现状是反映海域使用的实际状况,分清是非,保证纠纷公平、公正解决的最有利的证据,如果海域使用的现状发生改变或者遭到破坏,就难以分清是非,也就不能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