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通过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如何确权并进行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首先对由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的所有权予以确定,即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既与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又不违背本法对海域所有权性质的规定,也有利于实践中两种使用权的转化和管理。

  二、本条第2款规定由海域使用权证换发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有:第一,从事填海项目的当事人在进行填海工程前必须首先取得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成为海域使用权人;第二,由海域使用权证换发成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从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应当提出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原海域使用权证;第三,接受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申请的管理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原海域使用权人要求进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将海域使用权证换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从事该填海项目的当事人方取得该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