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是国家对海域使用管理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对于推进海域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根本措施。国家是海域的所有者,而海域使用者则是成分多样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是相分离的。只有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海域使用权引入市场机制,才有利于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2、海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单位和个人通过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国有海域的使用权,并不断从开发利用国有海域中取得经济效益。国家只有对海域既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又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通过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一种自然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才能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使海域开发投资商,充分考虑投入产出比,避免盲目圈占海域,有效遏制因海域无偿使用引发的开发无度、利用无序的混乱状况,实现国有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

  4、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与依法对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样,也是贯彻国家对自然资源全面建立和逐步完善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

  5、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也是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有益借鉴。据了解,对国有海域有偿使用,是世界滨海国家通行的做法。比如《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及该法《施行规则》规定:批准公有水面的占用和使用时,应征收占用费或使用费;对未按时缴纳的征收滞纳金。《日本海岸法》规定:海岸管理者按照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向使用许可者征收占用费。《日本公有水面填埋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在允许填埋公有水面时,应征收填埋许可费。《英国海岸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潮间带建港、铺设管道和从事水产养殖,应交纳租用费。《美国水下土地法》规定:承租水下土地,应按签订的租约向州政府支付租金。

  二、本条第2款,是对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规定。首先,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既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尽义务,也是由海域使用金的性质决定的。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获得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海域使用金属于权利金的范畴,它既有别于税金,也不同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对国有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第一,政治权力第二的原则,首先应当凭借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收取权利金,其次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征税。尽管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权利金在数量上远低于税收收入,但其收取的优先度应当在税收之上。而我国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以政府形式出现或者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行政府职能,对提供直接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比如进出口检验检疫费等。因此,不能将海域使用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混为一谈。其次,由于用海的类型、使用期限及区位不同,对海域使用金应当分等定级,采用不同的基准价格标准。具体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其三,海域使用金既然属于权利金,就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上缴各级财政的比例,由国务院做出具体规定。

  三、本条第3款是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特别规定。针对我国近海海洋渔业资源的逐年衰退,国家对海洋渔业实行资源保护、增殖与开发相结合的方针,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鼓励和引导部分世代居住海边并且以捕捞为业的渔民实行产业结构调整,从海上捕捞业转向海水养殖业。由于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有上述特殊背景,因而在海域使用金的收取方面,应当与企业和业主养殖用海有所区别,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国务院将在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