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本法以有关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相关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属我国水域内包括沿海、内河、湖泊的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对港口的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港口法没有列入这两部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的港口立法,由两个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