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做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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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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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做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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