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规划体系的规定。

  《港口法》在起草初期,曾就港口规划规定为一种还是两种进行过深入的讨论,最终统一到编制两种规划上来。因为对于港口规划来讲,全国港口的布局规划和某一港口的具体发展规划是同等重要的,如果把全国港口的布局规划和某一港口的具体发展规划放到一个规划中来,就会产生以下不合理的情况:

  第一,港口的布局情况,主要是较高级别的港口管理机构来考虑的问题,甚至要由国务院作出最后决定。某一港口的具体发展规划则主要由较低级别的港口管理机构来考虑,一般是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编制,最高也就是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把两种规划放在一起,在规划主体上就会出现一定的不协调。

  第二,把港口的分布情况和具体某一港口的发展情况放到一起,将使全国的港口规划难以完成。因为这种合成的规划必须要把全国港口的布点和每一点上的港口发展情况全部规划完毕以后,才能形成全国的港口规划。而我国的地域广大、港口众多,全部规划完成是需要时间的,前边刚规划好,后边又发生变化,再加上港口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相互扯皮,就很难见到一份完整的全国港口规划了。此种合成性的港口规划在地域小、港口少、管理层次简单的国家是较为适宜的。

  最终出台的《港口法》将港口规划确定为两种,即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全国及省级行政区域的港口布点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的具体规划。《港口法》没有对港口布局规划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来说港口布局规划包括规划范围内港口的分布体系、水陆域利用、岸线利用和各港的位置、规模、性质、功能等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界、自然条件、港区划分、现状评价、吞吐量和船型发展、港口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航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就两种港口规划之间的关系来说,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