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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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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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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