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

  一、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是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业务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许可的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是在港口业务实践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基本经验,是保证港口业务正常开展的最低要求。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有从事港口业务经营的资格,否则,不得从事港口业务经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只有当申请人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时,才能作出许可决定。否则,不得予以许可。

  二、港口经营许可包括四个条件:

  一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所谓固定的经营场所,就是指拥有固定的并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场地和空间。这是保证港口业务经营的地域要求。从港口业务的种类看,无论是哪一种业务,都离不开一定的经营场所。否则,这种业务就无法进行。

  二是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所谓设施、设备,主要是指能够满足港口经营业务需要的各种码头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旅客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港内作业的装卸、驳运、仓储设施、设备和拖轮经营设施、设备等。这些设施、设备是开展港口经营业务所必需的作业工具,没有这些相应的设施、设备,港口业务要么无法开展,要么难以有效的开展。

  三是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港口经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保证。否则,不仅影响港口经营业务的开展,而且可能带来诸多安全隐患,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一项衔接性规定。港口经营人在具备上面三项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关于环保的条件、安全的条件、卫生管理的条件等等。关于这些条件,都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港口经营人也必须加以遵守。

  以上四项条件,是从事港口经营的必备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