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包括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口报告审批的规定。

  一、港口是水陆交通的节点,也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世界各国从维护国家主权、防止船舶走私、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等考虑出发,对船舶进出港口都规定有报告和审批制度。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国际航行的中外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申报审批制度,中国籍非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的签证制度。本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进出港的报告制度,指的就是上述制度。但本条第一款还规定海事管理机关接到上述报告后,还应当将船舶报告的信息通报给有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其原因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内的生产秩序和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了解船舶进出港口的动态是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

  二、对于装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由于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处理不好会给港口和周围的船舶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对这些船舶的进出港口,国家历来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交通部于1981年就制定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定这类船舶应当在预计进港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关报告,经海事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港。《港口法》在本条第二款中重申了这一制度,并规定海事管理机关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于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由于这类船舶往往是油船、液化气船等,船舶都是针对某一类货种设计、建造,并经过严格的检验取得了相应的证书。因此,船舶本身具有较强的安全可靠性。只要固定在某个航线上,始终装载同一类货物,按照本条规定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这类船舶可以不用每次进出港都报告,而应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定期向海事管理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