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旅客业务经营和环境保护的义务性规定。

  一、港口经营是一项面向船舶、货主、旅客的公共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港口经营人应当向社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什么标准的服务,不仅仅是港口经营人自己的事情,而是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关系到货主和旅客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通过立法对港口经营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二、本条规定包括三项内容:

  1.明确了货物经营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定: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首先,要求经营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对经营人的一般性要求。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各项法定的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做一个诚实、守信、守法的经营者。其次,要求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这是对经营人从事港口货物业务经营的具体行为规范要求,包括货物装卸、驳运、仓储和拖轮经营等。这些业务的开展事关港口作业的安全,包括货物安全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要求经营人必须遵守相关的作业规则,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关于港口作业规则,考虑到内容较多,而且过去已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执行的效果也不错,所以,法律作了衔接性规定,认可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作业规则。

  但是,必须指出,由于港口作业规则是在港口法出台之前制定的部门文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港口法的要求有差距,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港口法的精神对现行规则进行及时修定,以满足港口法正确实施的需要。第三,要求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港口货物服务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要求经营人和货主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又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一旦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不得违反合同。由于这种合同因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很难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同时,考虑到国家已有专门的合同法,因此,这里只强调双方尤其是港口经营人履行合同的必要性,没有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法律在强调经营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还特别强调经营人必须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要求经营人对客户要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歧视或者刁难客户;要树立客户第一、客户至上的服务意识,克服官商习气,使客户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2.明确了旅客业务经营规范。港口旅客业务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就是如何保证旅客安全,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港口旅客运输业务经营人必须把旅客的安危放在经营活动的第一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旅客安全。在保证旅客安全的前提下,还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这是维护旅客权益的要求,更是保证基本人权的要求。旅客运输业务经营人必须把这项工作抓紧做好,切实为旅客提供一种优质的服务。

  3.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护环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港口经营人也不例外,在经营港口业务活动中必须始终把保护环境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努力为港口经营创造一个优雅、和谐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