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影响港口水文情况的工程项目审批附加程序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河港和河口海港。在这些港口的河流上下游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设施,即便这些设施位于港口区域以外,仍然会对港口的生产环境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如在港口上下游建设桥梁,其跨境和净空高度对进出港口的船舶会产生一定限制,进而影响港口的生产能力和发展,而建设水底隧道,也会影响船舶在其上的航行与锚泊。建设水电站更会对港口水深产生重大影响。蓄水期可能会导致下游港口水深变浅,影响大型船舶的进出港口与靠泊,而行洪或发电排水时也有可能导致港口水位的突然上升,给港口内生产作业的船舶带来危险。这些工程带来的水文变化还有可能造成港口淤积等问题。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可能导致港口水灾变化的这些工程,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以便综合评价这些工程项目对周围港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