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疏港职责的规定。

  港口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对于货源和客源市场上的急剧变化,往往难于在短期内作出相应的调整。客货市场上的货源急剧抬升,会在一定港口和一定时期,造成港口能力的紧张,出现压船压港现象。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贸进出口和内贸运输迅速增长,而全国港口能力相对滞后,曾经在全国许多港口出现大量旅客滞留港口和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现象,交通部作为主管全国港口的部门和大量直属港口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做大量的疏港工作。随着多年来港口建设不断发展,目前全国港口紧张的状况得到很大的缓解。在一些地方和一些货种的码头方面甚至出现了港口能力过剩的情况。但从全国来看,港口吞吐能力与经济的发展仍有一定的差距。尤其集装箱码头和其他专业性码头仍然不足。此外,旅客运输和一定货种的运输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在放长假和一定季节,客货运输会急剧上升。由此,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局部性的港口紧张现象仍会发生。随着港口体制改革的进行,港口全部下放地方人民政府,并实行港口政企分开。这种情况下,在发生港口紧张、旅客滞留和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时,负责疏港的责任自然应当落到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头上。

  根据本条规定,在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疏港措施时,一般要统一调配港口内的各种资源,如各类码头、仓库、堆场、装卸设备和人员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采取措施时应当主要运用其综合协调能力,尽量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对投入设施、设备和人员的港口经营人予以适当的补偿。但本条规定的“有效措施”,不排除必要时采用强行命令的方式调配港内资源。为了保障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职权,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依据本法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时,应当对此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压港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仅仅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配港口资源是不够的。这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第二句的规定,在认为必要时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