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31条的规定,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等问题,多次发布规定和文件加以制止。但是,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损害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为此,本条针对干预港口经营人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三、按照本条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凡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比如,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18条的规定,将其在港口内建设办公设施的建设费用向港口经营人摊派的,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将摊派的建设费用退还港口经营人。行政机关向港口经营人收费必须有合法依据。行政机关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向港口经营人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都属于乱收费。对于向港口经营人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退回。

  四、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对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经营自主权的,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种行政处分,根据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这里讲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多次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且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