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释义】 本条是对回避制度的规定。

  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执法活动的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执法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为防止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违法案件时,因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而不公正执法,甚至徇私枉法,有必要实行执法回避制度。本条规定为税务机关实行执法回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本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与纳税人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形包括与纳税人是近亲属或者与纳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税款征收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的。二是与扣缴义务人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形包括与扣缴义务人是近亲属,或者与扣缴义务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者税款征收的。三是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形包括税务人员本人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

  当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以两种方式提出回避申请:首先,税务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自行回避。第二种方式是在税务人员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采取的,这就是如果税务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条对回避人员、回避范围的规定都是适宜的,也是严格的,总的原则是保证税款的征收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这项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本条所确立的这项回避制度是法定回避,就是有法定情形的即必须回避。具体的实施还将依法制定相应的办法。这项制度实际上就是凡属有法律所规定情形的税务人员,就应当被排除在某项具体执法任务的人员之外,税务机关有责任要具体地、严肃地执行这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