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延期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所谓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对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对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就是这个道理。所谓惩罚性,是指滞纳金的比例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比例。本条就滞纳金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本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是依法纳税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解缴税款也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本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法定期限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条规定对这种行为加收滞纳金,就是一种经济补偿和制裁措施。

  二、关于滞纳金的比例:修改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当于年息73%,执行中纳税人难以承担。从国外的规定看,滞纳金一般只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要使滞纳金起到补偿与惩罚的作用,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经反复研究,这次修改将滞纳金的比例改为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