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释义】 本条是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其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缴税款。这是为了简化纳税手续,为了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进行源泉控制。代收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缴税款。本条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第一,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其含义是:(一)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扣缴义务人的范围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本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比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比如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代扣或代收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代扣或代收时间等的规定进行代扣、代收税款。由于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的范围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因此,本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就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第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虽然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扣缴义务人不是行政机关,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授权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权,扣缴义务人只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因此,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拒绝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将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与纳税人是否服从代扣、代收税款区分开。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理,以保证国家税收。

  第三,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法定义务时,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支出一定的费用。因此,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手续费是对扣缴义务人付出的劳动和支出的费用的一种补偿。关于手续费的数额,本条未作具体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比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