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释义】 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人多缴了,就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行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行做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人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持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