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特征。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以对抗税务机关的追缴,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指纳税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追缴其所欠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应当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故意行为,纳税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因正当的交易活动而向他人支付价款或者移转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所说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二、依法追究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的行政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下限,是这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解决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实践中对这类行为处罚过低的问题。

  三、依法追究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本罪必须存在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前提;二是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具有对抗税务机关的追缴,逃避国家税收的故意;三是行为人在欠税的情况下,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四是行为人实施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的后果,并且其数额达到了法定的数额。对犯本罪的,其欠缴税款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