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义务和责任及被检查人权利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高的税收管理工作,是目的性极强的执法活动。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检查行为,确保税务检查的质量,税务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本法在对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等作了具体而明确规定的同时,对税务人员如何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我国税务检查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这一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是规定了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责任;三是赋予了被检查人对于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检查有权拒绝。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涉及面广、流动性强、税务人员单独工作、直接与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等特殊要求,国家为执行税务检查权的税务人员制发了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检查证,它是税务人员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身份证明。税务检查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制发单位的名称和印章以及检查证件的使用说明等。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以前给被检查人的告知检查的书面文件,通知书内容是告知被检查人具体的检查时间、内容、范围,以便被检查人做好接受税务检查的必要准备。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制发和使用,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给一些披着税务人员外衣的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也是对税务人员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依法行政观念的培养。对于不出示或没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而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都有权利拒绝。

  要求税务人员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是本条规定的又一个内容。这里所说的“保守秘密”,是指税务人员不得将从检查中所取得的被检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泄露给与案件查处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实际工作中,对被检查人的经济情况、商业秘密等不得泄露给无关的第三者,这一点应引起广大税务检查人员的重视,如税务检查人员到银行检查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就必须为储户保守秘密,否则一方面可能影响到银行的信誉,更主要的是可能会使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受到利益上的损害。规定了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责任,能够起到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收检查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