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涉税罚没收入的规定。

  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涉税罚没收入也应依法归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和地方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机构,不仅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要征收入库,有关国家机关对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影响税收征收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罚没收入,包括罚款、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抵作税款的收入也应上缴各级国库,各地方和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本条所规定的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它们的性质决定了其罚没收入,应上缴各级国库。根据我国实行分税制后的实际情况,财政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有关财政收入分级管理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都应如数上缴相应预算级次的国库。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不能自收自支,而应该统一上缴国库,其财政开支由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二是要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该是中央政府的收入要上缴中央国库,该是地方哪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按规定收缴入库,不能搞层层隐瞒,层层截留,违反财政法规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