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前征税、延缓征税或者摊派税款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法对征税方式应依法律、行政法规有原则规定,其他税收实体法对单一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时间和地点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征收中,由于有人为的干预因素和各方面利益的诱惑,有时也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图省事或有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影响,各地时有发生非法提前征税、延缓征税或者摊派税款的情况。提前征税是指还未发生征税依据,还未到征纳期,就提前课征了纳税人的税款。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地方领导人为追求政绩施加压力的结果,有故意非法截留非本级收入等;延缓征税是对业已到期的税款故意不予征收入库或作出违法的延缓征税的决定,这种行为的原因更是与不正当利益有关,有时是地方利益,更多的是个人的不正当利益。摊派税款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征税办法不予执行,而采取按人头、所承包的田亩或上级违法下达的任务平摊税款,违法征收。对违法作出这些行为的,首先是责令改正,要求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予以纠正,即对提前征收的税款该返还的返还,该计入即期的缴入本期税收,对延缓征税的及时尽快征收入库,对非法摊派的税款依法定计税方法重新计征,不该征税的依法予以退还;其次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根据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界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