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释义】 本条是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的规定。

  关于检验依据,本条规定了两个层次。

  一、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根据本法第六条检验的涵义,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就是因为国家制定发布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而需要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基本依据;同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检验程序等,也应当由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所以说,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一个特定用语,是指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前在我国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其特点是:1.此要求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形式予以明确的规定;2.此要求是强制性规定,相关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必须遵守。

  二、在检验工作实践中,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有的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比如对列入目录的某一商品或者某检验项目,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产品还缺乏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等,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措施,由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制定,尽快明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完善检验依据。而在强制性要求制定公布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对于参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本条也设定了条件。条件一,该标准是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不得参照未经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有关标准实施检验,体现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条件二,指定的标准是国外的有关标准。即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际标准、进口国或者出口国的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