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是一部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在每一部法律中,都有关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因为它是法律生效后对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作用的起点,影响着新法律与旧法律的衔接。

  我国对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规定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法律从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规定法律于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这一具体时间为法律公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三是规定法律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颁布施行一段时间后,该法律开始施行。本法属于第二种情况。

  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重新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重新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吸收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法的有效实施对加强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做好本法的实施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税收征收管理法,使修改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尽快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

  本条规定,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表明两层意思:一是,自2001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始生效,此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以前制定的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对与本法相抵触的予以废止,对需要补充的,可以依法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二是,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溯及力,这些行为只能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某一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应在法律中明确作出规定,本法未作出这样的明确具体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只适用于其施行以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