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对此,我国的海关法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在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前由财政等部门负责,税制改革后划归税务机关负责,目前,这项移转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未结束。但是鉴于上述“四税”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主体分布广泛,特别是农业税、牧业税的季节性、流动性强,有些规定实行实物征收和定额征收,与一般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有很大差别,为了对上述“四税”实施有效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