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释义】 本条是对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的有关规定。

  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亦称发货前检验),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质量保证措施。装运前检验根据各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进行货物发运前的检验,以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能符合要求。大多数贸易商和出口生产厂家,出于维护自身信誉和扩大贸易交往的目的,他们并不希望自己经营和生产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发生质量索赔事件。如果发生了质量索赔问题,需派人到进口国看货、交涉赔偿等,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甚至影响商品和贸易信誉。货到后,发现问题虽然可以索赔,但是,交涉过程费时、费力,既影响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又影响进口物资和设备及时交付使用。因此,商检法对进口商品规定了装运前检验制度。

  本条规定我国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商品包括两类:一类是重要进口商品,主要指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风险较大等重要进口商品等,如可用作原料的废旧物品。另一类是大型成套设备,如各类建设、工程所需的生产线、反应堆、大型机械等。对上述两类商品,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商品协议中遵守本法规定,订明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条款。协议应明确装运前预检验的范围、内容、项目、方法、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费用支付,以及检验人员组成,并把装运前检验作为交货和结汇的依据。装运前检验的方式主要有预检验、监装、监造等。预检验是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发运前,在生产厂家内部对其品质、性能进行检验。监装是对商品的包装、运输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监造则是对生产厂家从原料验收、产品生产到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由于这些商品的特殊性和装运前工作的复杂性,本条规定,收货人的主管机关必须对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加强监督,如对装运前检验方案进行审核、讨论,对收货人指派的检验人员进行把关等。为提高装运前检验的效果,为进口商品入境后检验提供方便,缩短检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本条规定,商检机构人员可以视情况需要,直接选派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装运前检验工作。“根据需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应贸易当事人申请,商检机构派员参加,二是对重要的大宗商品,商检机构必须参与。

  值得强调的是,装运前检验不能代替按照规定对商品进口后进行的最终检验和验收,也不能免除双方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收货人仍拥有对外索赔的权利,协议中也必须对此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