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释义】 本条是对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涵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商检机构实施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是指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这个定义,首先明确了检验是合格评定活动,同时在第二款对合格评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体现了检验的科学含义,也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概念、定义相一致。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适用检验的用语,即为“合格评定”,是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可见,本条关于检验的定义,录用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用语的含义,实现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在具体检验工作中,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检验监管模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