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承担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职责。为了确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好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可以行使一些权力,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管;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可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当地强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是必要的,但在强化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防止发生腐败现象和职务违法犯罪。为此,这次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总结过去人民银行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点,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监督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本条就是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接受监督,规范监管行为的一项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首先必须要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执法。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执法就是执法必严。能否做到执法必严,衡量的客观标准之一就是执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因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程序,并将监督管理程序公开,接受监督。公开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原则既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规则发布,也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程序公开。公开监督管理程序,目的是依法接受监督,使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为和监督管理过程具有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责任意识。故本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增强监管透明度。

  为确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监督的另一项有效措施,就是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含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工作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是一项十分必要,且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有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上的保障。因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工作中认真实行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所谓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所实行的一种监督约束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内部监督的监督方式、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监督责任等事项。只有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才能保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正执法,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腐败。因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结合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