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规定。

  一、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是:1.通过抽查,及时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总体状况,了解进出口商品质量信息,为国家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同时可为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提供依据。2.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通过抽查,可以有效地打击进出口环节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3.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商品质量负责,明确商品质量责任,强化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主要范围是: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数量大,质量不稳定以及出口退货情况比较严重的商品;3.消费者、有关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主要方式是:1.在口岸进出口环节实施抽查检验;2.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实施出厂前的抽查;3.会同有关部门对销售、使用的进口商品实施抽查。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主要是明确了对抽查检验的组织实施原则,即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应由国家商检部门统一制定办法,确定相应的商品种类加以实施。国家商检部门对抽查检验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国家商检部门确定的抽查检验的商品种类,负责抽查检验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从而防止抽查检验的随意性,保证抽查检验工作的一致性。

  二、本条规定的“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主要是指,国家商检部门针对抽查检验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对外公布制度和通报制度;对于抽查检验结果,适时地通过公告的形式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抽查工作情况应向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通过对抽查结果的公布及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的实施,发挥各级政府及社会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广大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贯彻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政策,保证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