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的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金融活动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在不断加重,银行风险的传播速度在加快,相应地,监管机构应对和处置银行业风险的时间和空间余地都在缩小。尤其是在面临银行业的突发风险事件时,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只有“未雨绸缪”,才可能有序、有效地处置银行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都存在风险,且银行业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突发事件的风险不确定性更大、影响面更广、破坏力更强。银行业突发事件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如宏观经济形势、政治局势、国际收支变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技术故障、流动资金短缺,甚至自然灾害等都可能导致银行业发生突发事件。不管是由何种原因引起,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恶性发展,最终都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不能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并进而导致银行挤提甚至破产,甚至导致系统性的金融、经济危机。对突发事件进行制度化管理的必要性是由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决定的,而转化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正是法律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加以关注的原因。

  银行业突发事件不同于社会突发事件,但又与社会突发事件存在密切联系,两者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还会相互转化。例如,大型传染病、战争、核袭击和严重自然灾害等都会考验银行业的运行和支付能力,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银行业的重大突发风险;而银行业的支付危机,也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并进而带来社会政治危机,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或严重倒退。

  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进行预警,但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紧急补救制度。

  二、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制度体系中,及时发现风险,建立顺畅有序的报告制度,是应对和处置突发风险的前提。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有效地应对银行业突发风险,首先要在内部建立起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及时识别和确定。既要防止对银行业突发性事件反应迟钝,使突发性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也要避免将突发事件的风险夸大化,使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反应过度,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这是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发现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定岗定责时设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岗位,指定专人发现、报告突发事件,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等作出初步判断。

  我国疆域辽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大、层次多,这很可能影响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传递。而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决策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如果报告不及时,很可能贻误时机,导致风险扩散,造成严重后果。为了明确责任,便利信息的快速传递,法律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接受和传递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规定了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的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向国务院报告的制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突发事件后,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其作初步分析和判断,认为可能由此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接到报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过分析和判断,认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当逐级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突发事件确实可能影响银行业体系稳定、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处置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三、突发事件的告知

  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银行业突发事件,一般都是对银行业体系或整个金融体系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不加处置极有可能引发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需要及时进行处置。银行业危机的处置涉及到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流动性支持和财政资金的援助,因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向国务院报告的同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和向国务院报告的情况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

  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突发事件损害程度的基本保障。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面对银行业突发事件时的内部报告要求、向国务院上报的要求和与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