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制定本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商品种类很多,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技术性很强,而且需要随着科学技术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此本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的有些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以保证本法得以有效贯彻实施。实施条例是在法律颁布后,由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法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出的比较全面的、具体的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实施条例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得与该法律相抵触。

  本法施行以后,国务院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执行法律的需要,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自1992年10月23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检验标准、检验程序、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做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是根据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制定的,其中一些内容与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应当及时进行修订,重新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