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制度的规定。

  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揭发其所发现、了解或掌握的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要求其处理的制度,这是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由此可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本条的规定正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这次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新增加本条的规定,其意义就在于鼓励和支持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以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这一规定包含了四层意思:一是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也就是认真遵照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负责处理;二是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就有责任进行处理,而不应推诿、扯皮,更不能放任不管;三是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而不能搁置、拖延,贻误查处时机;四是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目的是防止控告人、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总之,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只有认真执行好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律要求,才能使单位和个人的控告、检举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