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部门与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规定。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体是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法是农业机械化的促进法,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促进工作,离不开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和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任务是“促进”,即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服务,为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法的农业机械涉及农林牧渔等行业,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科技、教育、质检、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只有按照国务院的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全国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的部门,担负着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重要职责,其职责主要有: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措施,研究起草农业机械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农业机械化重点科技攻关、关键机具设备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检验、质量调查认证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负责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管理工作;落实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措施,依法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国务院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如科技、教育部门组织农机产品的科研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负责安排购机补贴。金融支持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规定,质检、工商部门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市场打假。公安、交通与农机部门一道为农机跨区作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为广大农民服务,接受农民的监督,创造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这一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在促进农业机械化工作中的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与前款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地方政府关于农机部门的机构设置属于地方政府的职权,本法只是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承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职能,具体工作由哪个部门、机构承担,机构如们设置,应由地方政府决定。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规定由其一个部门(如农业部门)主管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也可以单独成立农机部门、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化的促进工作。对此本法未作统一规定,而是交由地方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面向广大农民,地方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为农民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