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本法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法的时间效力。

  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一)自2004年2月1日本法生效时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去效力。(二)本法不具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起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还对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有约束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