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公益性服务的规定。

  目前,全国县以上农机推广机构2413个,科技人员12643人;乡镇农机推广机构23708个,科技人员42203人。农业机械作为农业生产新技术实施应用的载体,其能否成功应用于生产,与自然环境、生态条件、耕作制度、农艺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等密切相关。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土壤、气候条件、农作物品种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作物有其不同的生产特点,不同品种也有其不同的农艺技术要求。针对这些差异、特点和不同的农艺要求,需要选择具有适应性的农业机械产品,采取不同的机械化技术及作业方式,把农机与农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预期内生产目标。同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需要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通过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引导农民应用。一项新的技术和机具,只有经过示范推广应用,让农民看到了新技术应用的实际增产增收效果,又符合当地农民因采取这种技术而产生新增投入的经济承受能力,示范的新技术才能得到认同,并逐步变为自觉的行动。因此,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环节,是农业、农机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途径。

  本条对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作了规定。一是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县、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二是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任务是开展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要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主要是指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咨询,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机械社会化生产及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和农业机械化信息统计等。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中,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主要是承担不能依靠市场解决的、政府主导推广的公益性示范项目。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所需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积极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及应用技术,将有利于区域的农业结构优化和优势农产品竞争能力增强;农业耕作制度改革所需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如有利于缓解北方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保护性耕作的免耕播种机具,在示范过程中让农民了解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和节本增收效果;合理利用和节约自然资源所需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如行走式旱作施水播种机具的生产应用,对北方春旱严重的旱作粮食区的春种作物有着重要的节水保苗作用。还有秸秆还田机直接将秸秆粉碎还田;既培肥地力,改善了土壤理化性状,又减少了秸秆焚烧对大气的污染等。这些公共所需关键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对政府搞好宏观调控和引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是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是无偿的,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承担。长期以来,把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人员,工作条件差,工资和生活待遇较低,这种局面导致人才外流,推广队伍不稳定,影响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包括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在内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作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积极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履行公益性事业服务的基础上,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机生产企业的需要,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方位的服务能力。为此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偿服务作了规定。提供有偿服务一定要保证质量,不能强迫,这是前提条件。要通过公益性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多种经营服务活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成为农民和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组织联接市场的桥梁,使现代农业生产机械化技术得到更快的普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