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全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释义] 本条是关于查询、冻结的规定。

  一、关于查询

  在查处金融违法行为过程中,为了获得线索或者取得证据,迫切要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存款,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而涉嫌违法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存款查询权是现实需要,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为了防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向境外转移财产。如现在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信用卡犯罪等,大额违法资金往往被转移到境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经常需要调查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情况。第二,在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包括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反洗钱等职责,需要了解违法行为人的有关资金情况。

  法律赋予监管机构查询权,可以方便监管机构有权针对特定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银行业监管权期间,证监会在查处证券违反行为过程中曾经多次要求其协助查询有关存款,但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存款查询权,有的无法协助,有的只能通过安排现场检查来达到查询目的,使工作很被动,也给两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新的立法应当解决过去出现的问题。当然,存款涉及到存款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对查询权应当严格约束,本条对监管机构的查询权规定了严格的适用程序,即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关于冻结

  在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时,涉嫌违法行为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导致无法取得证据,有效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因此本条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