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以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自愿鉴定的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需进行试验鉴定的规定。这一款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的水平。这是外国的普遍做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着农机装备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低,农机品种发展不平衡、技术水平低的问题,农业机械化发展总体水平落后发达国家十至二十年,通过国家鼓励和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可以增加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需求,逐步改善农机产品的结构和性能,不断提高农机产品的质量,使农机产品的发展方向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本条讲的“国家支持”是原则规定,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是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农民购买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同时,本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无偿提供公益性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经济、技术条件差别很大。推广农业机械应当遵循自然、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各地优势,可以按照先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商品基地、国有农场,后其他地区;由主要生产环节使用机械到全过程机械化;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原则逐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20O1-2005年)》和《“十五”农业机械化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五”期间,将在南方水稻主产区要主攻水稻生产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北方玉米、大豆主产区要主攻玉米、大豆生产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重点推广以下“十大”农业机械化技术:(1)以机械化栽植和收获为主要内容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重点是工厂化育秧技术、高速插秧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及稻草还田机具等的推广;(2)玉米收获及育苗移栽机械化技术;(3)机械化旱作节水农业技术,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技术、行走式灌溉系列技术与复式作业机具、机械坐水播种技术;(4)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综合利用技术,包括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收获、打捆、青贮配套机械化技术等;(5)粮食产地烘干机械化技术;(6)设施农业工程机械化技术,包括环境自动监测控制、节能型降温和升温技术及装备,设施内安全低污染植保技术和设备,微滴、微喷灌和小型成套耕作机械设备;(7)棉花、油菜。花生等主要经济作物播种和收获机械化技术,重点是油菜、花生、棉花播种、收获机械化技术;(8)牧草生产机械化技术,主要是牧草播种、割晒与捡拾打捆加工贮藏等机械化技术;(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化技术,重点推广产地加工和初加工技术;(10)农用航空技术,重点是飞播、飞防技术。

  第三,推广农业机械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技术作为农业技术的一种,其推广应当遵守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这一规定,农业机械技术在推广前必须经过试验鉴定这一环节。经证明具备先进性和适用性两个条件的,方可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所谓先进性,是指该农业技术比已应用的同类技术具有明显的改进,如使用方便、性能更加安全可靠,效果更好或者成本更低等,或者是该农业技术是一项全新的实用技术。所谓适用性,是指该农业技术应当符合推广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我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农作物品种、农作制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等差异很大,这话多因素制约着一种新型的农业机械产品能否在一个地区成功的推广应用。因为一种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在一部分地区适用,并具有先进性,而引进到另一地区可能就不适用,或者是土壤比阻不同、或者是作物行距不适应、或者是辅助动力或机具不配套、或者是农民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低买不起以及用户认为购置后的生产利用率不高等。因此,国家为了实现或改进调整某一区域的农业生产目标,而组织实施重大农业工程项目之前,必须对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确定的项目实施区域进行适用性试验,在该地区的实际生产应用中证明其作业性能符合当地的生产条件和农艺要求,农民也愿意和能够接受,才能在该地区大规模地组织推广这种型号的农业机械产品,否则将严重影响该种新型农机产品在该区域的农民中推广普及和重大农业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先进性和适用性是任何一项要推广的农业机械技术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只具备其中一项的农业机械技术就没有推广价值,不能在农业生产中推广使用。关于是否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有关技术部门只有通过试验鉴定和实际应用才能最后得出结论,这种实际应用只能在推广地区在试验基地进行,避免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自愿委托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鉴定,为农民选购农机提供信息的规定。农业机械鉴定是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各项作业性能、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推动大面积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应用的重要手段,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市场虽然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产品质量也很不稳定,这将对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和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我国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质量水平、安全性、可靠性缺乏正确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购买和使用劣质农机产品后,常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修、甚至奔走投诉,既耽误农时,影响农业生产,又加重农民负担。因此,为了促进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高其产品质量,增强农业机械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择质量好、性能优、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愿望,本款还规定了农业机械的自愿鉴定。农业机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提高其产品信誉,可以自愿委托有关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后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其中,定型产品是产品经过研制,样品使用性能的中间试验改进,具备一定批量生产能力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委托的事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定型的农机产品进行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产品提供信息。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公布鉴定结果。可以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促进其改进产品质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对农业机械进行推广前的试验鉴定。农机试验鉴定内容包括推广鉴定、选型鉴定等。各省市陆续成立了农机试验鉴定站,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对国产和进口农机进行适应性试验。1982年8月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农业机械注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年12月25日修订),结合新的形势发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部长今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农业部在农业机械推广环节,把住质量、适用性关,有选择地推广农业机械,避免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给农民用户造成损失,维护用户利益。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分为国家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推广的农机具,应当经国家级鉴定;只是本省(区、市)需要推广的农机具,应当经省级鉴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推广前鉴定,即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的全面鉴定,作出技术评价,是评定能否推广的重要环节。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为大面积的应用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起到了保障和推动作用。我国独创的水田耕整机的推广应用,十几个地膜覆盖机型的推广应用,稻种脱芒机、苗盘播种机、催芽器、机动插秧机等成套设备的推广应用,都是经过试验鉴定后进行选型推广的。同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在农业机械鉴定中,对被检产品都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使农业机械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例如江苏、河南、山东、山西等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检查中共淘汰了20个型号的不安全、落后的脱粒机,使伤亡事故下降了75%。此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如石家庄市柴油机厂一等品率由获证前的18.4%提高到89.9%;燃油消耗率由262g/(KW.h)降为258g/(KW.h);拖拉机噪声值经试验鉴定后及时改进,使28个企业产品从不合格上升为合格;“三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解决,可靠性也有较大幅度提高。这对企业实现质量上台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实施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有效方式,在规范农业机械市场、监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引导企业生产方向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试验鉴定,对其作业性能、安全性、使用性、经济性、可靠性等“五性”和环保及售后服务情况作出合格与否的评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它不干预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不用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对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实施鉴定颁证,是农机部门从满足农业机械使用技术要求和推广先进技术的目的出发,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荐,对农业机械商品市场进行引导,并对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补贴政策提供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制度。

  从总体看,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比较低,各类企业和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农业机械小作坊都在参与农业机械的生产和经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多年来由此引发的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事故和纠纷屡有发生。1998年底中央电视台曝光的云南省个体户非法生产、销售饲料粉碎机,造成伤残2000余人。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农业机械产品的抽查合格率为,农用拖拉机25%,脱粒机76.5%,农业机械刀片73.l%,联合收割机66.2%。一些地方的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管理粗放,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致使产品良莠不齐,质量问题较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状况对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和农业机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而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完善、充实试验鉴定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开展农业机械产品适应性、可靠性、技术先进性试验鉴定工作,并公告结果,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消费指导,为有关部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技术依据,既是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要求。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立起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龙头,7个专业站为补充,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为基础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体系,承担着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农机试验鉴定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其内容从全面检测逐渐向突出适应性、可靠性、安全、环保和服务水平的检查转变,鉴定的对象更注重涉及安全、环保、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的结果更注重于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农业机械产品在推广过程中,也实施了类似我国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如,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定了农业机械产品“型式检查制度”,规定:检查包括为了确保其成果的复查;对机型检查所取得的成果,通知委托者机型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合格者发给检查合格证及检查成绩表。农林水产大臣在收到合格的农业机具机型的有关报告后,必须公布有关农业机具的名称、检查成绩的概要、合格号码及委托者的姓名。日本实施的《实施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种类及确定的安全装备项目》中,列出了24种农业机械。包括了大部分的农业机械。俄罗斯设立的农业机械试验站,法国国家农林工程和水利管理中心的“农业机械中心’,瑞典乌普萨拉试验所,都是上述国家农业部门下属的试验鉴定部门,由他们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合格的机具才能贴附特定的标志,以便农民购买时识别。瑞典规定拖拉机要进行安全框架强制性试验;泰国设有五个地区农机试验站,对投入使用的农机产品进行地区适应性试验,并由政府公布试验结果,指导选用适用的农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