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这是因为:首先,现在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还不过硬,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尤其是有些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问题,其质量问题更是不能忽视。其次,目前一些常规的农业机械,如拖拉机、施肥机等农机市场趋于饱和,新研制的农业机械在满足农业高产、优质和高效要求的同时,更应针对我国农业资源日益减少的现状,考虑农业机械的环保效果,多发展有利于保护土壤结构、防止水分流失的联合作业耕作机、防止残膜污染环境的清膜机械和更为可靠的化肥深施、精量播种、精量施药、秸秆还田等农业机械。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新型农业机械产品。

  (二)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而对纳税人占有的部分财产的强制再分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类纳税人或某些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其税收负担的政策,体现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其中,减税,是指减少征收一部分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免税,是指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由于减税、免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手段,它虽然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却可以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的负担,会对纳税人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建设我国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着重要作用。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规定,国家支持农机工业的技术创新。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业作为重点之一给予支持;继续实施现行对农机产品按13%增值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96]第41号)规定:(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1)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的所得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ool]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O2]89号)规定,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轮农用运输车按“农机”征免增值税。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自主开发、与外商合作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升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除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外,本条还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也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这对我国农业机械工业的发展,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都是意义重大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O02]65号)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业作为重点给予支持。国家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项目主要有:

  (一)现有中央级科研、推广项目

  1.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由科技部负责组织,每五年组织一次申报与论证。农业部主要负责组织申报,招投标和项目管理。“九五”潮间,“农业机械化实用技术研究”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十五”期间,“农业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继续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包括水稻高速插秧机研制、牧草种子收获与产后处理关键技术与配套机具研究、高效施药技术与机具研究开发等7个子项目,中央投资800万元左右。在此基础上,“十五”后期,又将“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研制开发’项目列入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开展水稻、玉米和马铃薯生产关键装备与技术体系、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大型种子加工成套装备、油菜和甘蔗联合收获装备、牧草生产与加工关键装备、人工林自动整枝、自走式苗木换床技术与设备研究等11个课题的研究。目前这些项目的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2.跨越计划项目。属于农业部预算项目,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通过强化技术集成与配套,加强生产性试验与示范,加速科技成果熟化,解决农业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从1999年实施以来,先后有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中试、SHDXYC--4型多仓移动循环式秸秆燃气粮食干燥机中试、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与机具中试等9个项目列入该计划,中央总投资1800万元左右。

  (二)现有地方科研,推广项目

  目前,很多省(区、市)都没有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资金,一些市县级也没有这方面的专项资金。如:

  1.吉林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到2OO5年,省科委从科研经费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O0万元,专项用于农机化科研与开发。省财政每年视财力状况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机械复式作业技术、种子机械磁化技术等20项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示范。

  2.上海市针对油菜生产机械收获技术落后问题,市财政设立专项,投资2OO多万元,引进德国油菜收获机1台,对其割台进行消化吸收,目前已经制造出国产样机。

  3.江苏省财政每年安排17OO万元,用于农机化科技开发、试验示范推广,重点用于农业结构调整后的油菜供平、保鲜、林业等机具设备开发和推广。

  4.内蒙古自治区每年投入农机化科研、推广资金2OO万元,主要用于免耕播种机、牧草补播机、马铃薯收获机等机具开发和保护性耕作、牧草、秸秆的收贮加工以及旱作节水等技术的推广。

  5.辽宁省科技部门20O3年安排30多万元,用于节水灌溉技术、保护性耕作机具和大棚栽培机械化技术的开发。省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全省旱作节水等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