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的规定,是本法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农民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是并没有科学地分享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问题。党中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发展现,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今年中央1号文件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措施,并明确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户经营规模如收入低,农民自我积累能力比较弱,而农机成本较高,尤其是大型农业机械,再加上农机服务投入较大、回收期长、利润低,需要国家对农民购买先进适用的农机业械给予一定的扶持。这既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例如法国对合作使用农机的合作社“居马”购买农机给予20% -40%的补贴。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分为国家和省级两种,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本条规定的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就是指本法第十八条所列的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产品。对购买这些农业机械产品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000年以前专项名称为“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贴”,2O01年调整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补助费”,2003年名称改为“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每年为200O万元。财政部每年对农业部的预算批复都有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更新农机具的补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农民购买属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保护、推广农业新技术、节本增效的新型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对农民购买上述农机产品,给予适当补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与此同时,近些年地方财政也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购机补贴。例如,江苏省从1998年开始,对农民购买水稻联合收割机进行补贴,1998年每台补贴10万元,1999年每台补贴5万元,2000年对贫困县每台补贴2万元,补贴资金总额为80O万元。从2O00年开始,开始重点对水稻插秧机进行补贴,视农民或服务组织购置机具类型不同,每台补贴4500-1550元不等,补贴总额已达到3000万元。辽宁省从1990年开始,对农民和服务组织购买大中型拖拉机进行补贴,每台补贴3万元。到2002年累计补贴资金35400万元;从20O1年开始对田园管理机进行补贴,每台补贴2000-2500元不等,累计补贴资金470万元。由于各省(区、市)财政情况不同,对农民的购机补贴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农业、农民的补贴是多方面的,不仅是购机补贴。购机补贴的发放要根据国家产业和宏观调控需要,补贴的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具,即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补贴的发放和领取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考虑到本法第三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已作了规定,本条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购机补贴未作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农业发展、财政情况对农民实施购机补贴。

  二、关于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及具体办法

  1.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公开”是指补贴资金的数额、使用方式、发放范围、补贴对象以及补贴程序等信息要予以公示,向相关公众披露。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充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要尽量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公开的信息必须完整,不应当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行为。“公正”是指确定补贴发放对象时要适用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事先公布。公正原则要求政府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享有购机补贴权利方面是公正的。“及时”包括公开信息要及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要准时到位,不得拖拉延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种种借口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否则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是指补贴的机具应是当地农业生产所急需的,补贴资金的发放要起到支持和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由于资金有限,而且农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同样的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会有所不同,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有效”的原则,在同一地区购机补贴应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2.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是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厂是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3.本条规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发放方法,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发展水平的不同与财政收支的具体情况,本条规定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当抓紧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办法不仅应有利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还要方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