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科学依据的规定。

  我国学习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可信性,理应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上述内容反映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科学性、技术性手段要求很高。例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必须依赖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水平的提高。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支撑,是规范和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依据,是食品安全评价的最重要依据,也是食品安全管理和执法的重要手段,更是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和消费的重要指南。而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应当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使这一标准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旧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也在所难免。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只有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科学依据,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在制定公共健康政策、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时,那些现实的、合理的、有用的因素都应当被考虑进去。但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在对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状况提供客观如实的评估方面,科学技术应该发挥它的作用,并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和政治压力之外。因此,本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监管部门的工作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而且这三个环节上的监管部门的工作都不是孤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在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过程中,各个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而又相互协作。